胡扯笔记-3 恶法

我朋友问我一个问题:恶法是不是法律?我觉得挺有意思的。

我认为这个恶是有相对性的。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施恶,一方获利一方失利,而人倾向于是一个以自身利益为中心看待问题的物种,因此这个恶是人为规定的。先拿一个国家来说吧,如果这个恶法的恶是针对大多数无权者的话,那么在百姓看来这个是不公正的恶法,在掌权者看来这是个敛财的好法;反之,恶针对少数掌权者而约束他们的权力,那么在百姓看来这个是公平公正的良法,而掌权者看来是一个绊脚的恶法。但是前一种恶法往往导致国家资源划分的不平均,资源掌握在少数上层人手中,经济结构不稳定,极易导致国家的动荡和灭亡;而后一种虽然损害了掌权者的利益,但是保证了大多数人的利益,经济结构是稳定的,这个国家才有发展的潜力。综合来看,前一种恶法是最恶的、影响国家整体的法律,后一种恶法是良好的、给予国家发展空间的法律。

国际上也是这样,就拿朋友给我举的阿道夫•艾希曼的例子来说吧,德国法西斯法律对于德国民众来说确实有效地将德国的经济从一战后的情况大大地拉回了一把,是个良法;对于其他国家来说,这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特别是屠杀犹太人的政策,实是非常残忍地损害了这个民族的利益,是个恶法。而国际上更大的国际法不允许这么做,因为我们秉持的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就要从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着手思考,而法西斯的法律大大地影响了全世界的利益,因此从国际稳定的角度来看,法西斯法律实是恶法。

因此,理想状态下,对大多数人恶的、作为统治者统治工具的法律不应该成为法律,对少数掌权者及对其他有侵害他人利益的能力的人恶的、代表大多数人的意志的法律应该存在,这才能稳定一个集体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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